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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你们了,店子关了门,人也联系不上,多亏有你们的帮助我们才能这么快就要回我们的血汗钱。”七八张不一样的脸庞上却是如出一辙的激动与欣喜。近日,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饶峰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023年3月,刘某在石泉县饶峰镇经营某餐饮企业,刘某先后聘用了陈某、王某等8人为其务工。期间,因经营不善、未设立公账导致账目不清等原因,刘某的合伙人李某、张某要求退股“散伙”,从而发生纠纷,自7月上旬起,该餐饮店一直关门停业,导致陈某、王某等8人工资近3万元一直无人结算,陈某、王某等8人看到门店关了门、老板也不见,无奈之下找到饶峰司法所寻求帮助。
经了解,双方只是口头约定用工,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各方工资账目都未算清,加之涉及股东经济纠纷的问题十分复杂。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制定调解方案,并联系社治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单位共同参与协调处理。一方面承诺一定依法、快速解决到位,安抚农民工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与刘某及其股东讲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释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多次调解下,老板刘某主动承担欠薪责任,与8名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一个月内支付到位,并现场到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8月3日,在饶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刘某按照协议约定,逐一清欠了全部农民工工资,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画上圆满的句号,8名农民工纷纷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以案释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调解员说法:在工作中务必保存好各类合同、书面约定、支付凭证等,遇到欠薪问题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求助,必要时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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